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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:煤炭企业不得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

2022-08-14| 发布者: 高密新媒体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据国家发改委微信公众号消息,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(2022年第4号),提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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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国家发改委微信公众号消息,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(2022年第4号),提出了哄抬煤炭(国产动力煤,下同)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,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,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。

  例如,陕西煤炭(5500千卡,下同)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/吨。当地某煤炭企业与其控股的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中长期合同,约定以450元/吨的出矿价格供货,但该贸易公司随后以550元/吨的出矿价格将该批煤炭销售给电厂,售价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,一般可视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。

(文章来源:央视网)

文章来源:央视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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