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旦净丑、唱念做打,或是声光电气、绚烂夺目,戏剧的创作者们通过各种形式,呈现给观众的就是“一整台 戏”。这“一整台戏”既包含了导演、文学剧本的创作者、舞蹈设计者、词曲作者的构思,也包含了表演者、演 奏者、布景、灯光、道具、服装等舞美设计者的构思。但在法律上,“一整台戏”并不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戏剧 作品,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来决定哪些劳动成果可以构成作品,以及归入哪一类型作品加以保护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四条第四项规定,戏剧作品,是指话剧、歌剧、地 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。“一整台戏”,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:一是“供舞台演出的作品”部分,其中包含了文字 作品、美术作品、音乐作品、舞蹈作品等;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。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,只有“供舞台演 出的作品”方属于戏剧作品。“供舞台演出的作品”的内容应以其向广大受众呈现的外在表达的客观内容为准, 即广大受众通过现场观看整场演出所感知的外在表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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